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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校园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13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建立我校校园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强化校园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主体责任,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淮阴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落实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督促校内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条  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保卫处牵头相关安全业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校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具体负责学校的治安管理及其隐患治理工作和全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及其隐患治理工作。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及其隐患治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生产、经营、维修安全管理及其隐患治理工作,基建处负责全校新建工程安全管理及其隐患治理工作,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全校网络安全管理及其隐患治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安全管理及其隐患治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全校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并按照上级要求部署安全专项检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参与校园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参与校园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其他校领导参与分管业务和联系二级单位的校园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学校各安全业务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本业务范围内的校园安全检查,并按照上级和学校部署,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告业务分管校领导。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二级学院含学生宿舍)的校园安全检查,并按照学校和安全业务主管部门的部署,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每年2 月、5 月、8 月、12 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阶段性检查情况,报送至保卫处备案。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与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参与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其他负责人参与分管业务的单位内部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八条  属于校园安全重点部位的,岗位安全责任人每日进行安全检查。每周汇总检查情况,报所在二级单位留存备查。

第九条  校园安全检查工作台账为工作落实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工作台账不得弄虚作假。各单位可参照《淮阴师范学院校园安全检查表》(见附件1)进行校园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章  校园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及方式

第十条 校园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重点: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责任网络是否清晰;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状是否层层签订;岗位安全职责是否明确;安全工作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安全工作档案是否健全等。

(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常态化自查自纠;是否定期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是否存在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电器等现象;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或其电池入户充电和飞线充电现象;是否存在违规焊割、违规用电、违规用火的行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是否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参与消防应急演练,了解安全知识,掌握正确灭火自救和应急逃生方法,提高安全意识等。

(三)实验室与危化品安全。检查重点: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健全,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是否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是否严格落实;是否实现危险化学品、气瓶、辐射源和特种设备等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建立分布档案和使用台账;实验用特种设备是否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备案,并依法定期检验;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使用)和实验项目(新增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现有实验项目)是否严格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是否按照工作职责和实验室分级分类要求开展实验室检查与安全巡查;是否通过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实现对安全隐患逐项消除;实验废弃物处置是否落实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置;是否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物资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等。

(四)用电用气安全。检查重点:电气线路和燃气管路敷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测;是否存在用电负荷超载、电源插座数量不足、未设短路?;ぷ爸谩⑺嚼医拥缦?、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电缆井(沟)封堵是否严密;是否定期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充电;燃气的使用及管道、阀门等设施的日常维护是否及时等。

(五)食品饮水安全与卫生防疫。检查重点:是否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防疫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重点排查原料采购、运输、加工、储存、清洁消毒、食品留样、用水安全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自备水源、二次供水以及直饮水等设施是否消毒,水质是否达标;是否落实卫生防疫各项要求等。

(六)建筑施工安全。检查重点:在建工地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前安全教育;个人保护装置是否佩戴;各类建筑机械、设施是否存在坍塌、脱落等安全隐患;装修改造工程是否经过审批备案;动火作业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装修现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灭火器材;是否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是否违章搭建临时建筑;是否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等。

(七)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规范。检查重点: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舞台机械设备等特种设备是否依法报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维保;是否安装?;ぷ爸?;设备的使用、管理是否建档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作业证书是否按规定年审等。

(八)治安防控。检查重点:校园各大门、楼宇进出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是否配备安防设施;校园围墙、护栏等设施是否完好;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校园综合治理是否改善等。

(九)网络安全。检查重点:是否健全网络安全管理体系与制度,是否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校园网络安全?;ぜ际醮胧?;是否落实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安全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能力;是否加强校园网络舆情监控等。

(十)实习实训与社会实践安全。检查重点:外出实习、活动租车是否签订租赁合同;是否审查驾驶员资格;实习实训与社会实践单位是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习实训与社会实践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习实训与社会实践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び闷返?。

(十一)群体性活动安全。检查重点:是否落实活动安全责任和岗位职责;活动现场是否配备足额有效的消防器材,规范用电;是否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搭建不符合安全规范设施等;出入口是否设置明显指示标识,保障安全通道畅通;是否配备足够人员维持现场秩序;是否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出现拥挤踩踏事故等。

(十二)其他安全。保密、考试组织等其他校园安全检查内容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围绕上述检查内容,根据本部门、本单位所涉及到的实际内容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切实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消除校园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校园安全检查的方式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自查、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督查、学校统一组织检查、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学校随机抽查、群众举报等。


第四章  校园安全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  校园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隐患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负责制度、隐患治理上报制度、隐患治理监管制度及隐患闭环管理制度。隐患所在单位具体负责隐患的治理。

第十四条  校园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

(一)在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园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由学校保卫处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校园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治理。

(二)在学校各安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校园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由业务主管部门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校园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治理。

(三)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自查发现的隐患,由隐患所在的部门、单位自行开展治理,并向保卫处和安全业务部门报送治理结果。

(四)各级隐患治理监管单位要对所监管的隐患治理情况实行跟踪监督,直至隐患治理完毕。

第十五条  校园安全隐患治理应制订详细的治理方案,包括:

(一)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负责隐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

(三)隐患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隐患治理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隐患治理的标准和时限;

(六)隐患治理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七)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校园安全隐患应即查即改。对暂时不能治理完毕或治理期限较长的隐患,要及时采取监控和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降低安全风险,并及时报告安全业务主管部门。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列为督办事项,限时治理。

第十七条  校园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要向监管单位书面报告隐患治理情况,监管单位及时组织复查,实行闭环管理,直至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校园安全隐患治理必须建立档案,包括:

(一)隐患治理方案;

(二)隐患治理阶段性总结及情况反馈意见;

(三)事前隐患照片和治理完毕后照片;

(四)隐患复查资料;

(五)其它资料。


第五章  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形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提醒谈话、通报、领导约谈等形式进行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的;

(二)校园安全检查不严格不细致、敷衍应付,相关记录不规范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治理的;

(四)隐患治理不到位,未按期完成治理的;

(五)未如实向隐患治理监管单位上报安全隐患,存在漏报、瞒报、谎报情况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校园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职责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园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年度综合考核。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淮阴师范学院

2024年720


附件:1.淮阴师范学院校园安全检查表

2.淮阴师范学院安全隐患治理情况登记表